案例一:沈陽市遼中區某畜牧養殖場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7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沈陽市遼中區某畜牧養殖場西側雨排口正在排水,水質較黑、有異味,執法人員當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雨排口排水取樣檢測,同時對該單位開展現場檢查。
經查,該單位于2024年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現存欄肉牛7600頭,建有28個養牛棚,每個棚配有一個儲糞棚及一個儲尿井。養殖場內西北角建有雨水收集站房,站房內有兩個相鄰的水泥池,廠區內混入養殖廢棄物的雨水直接匯聚到站房內靠北的水泥池內,并通過2根黑色水管流入靠南側水池中,該水池西側墻壁有雨排管,養殖污水通過雨排管排入外部場地。經進一步調查詢問,該單位經營者承認當天共排放約4小時,排水量約200噸。根據檢測報告結果顯示,該單位西側雨水排口養殖污水的化學需氧量濃度超出排放標準限值1.06倍、氨氮濃度超出排放標準限值3.82倍、總磷濃度超出排放標準限值1.84倍、總氮濃度超出排放標準限值2.75倍,該單位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按照《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2023版)》規定,采用《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十三)》進行裁量,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擬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幣肆拾玖萬伍仟元整。
案例二:沈陽市某牧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7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沈陽市某牧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的東側、南側和北側三個雨水排放站正在排水,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三個雨水排放站排放水樣取樣檢測并進行進一步調查。
經查,該單位為養殖小區,小區內養殖肉牛約3萬頭,分租于68家租戶,肉牛的日常養殖由養殖戶負責,場內管網及雨水排放站的日常管理由該單位負責。小區地下建有一個300立方米的儲尿池,用于儲存整個養殖園區內的牛尿。該單位負責人稱,2024年6月該單位拆除了東側原有的雨水提升泵,并購入了一個小型的排水泵。2024年7月17日,遼中地區雨勢較大導致養殖園區內雨水無法及時排出,雨水積存后流入儲尿池,儲尿池內牛尿與雨水混合后倒灌回地面,與雨水一起排放,最終外排入河流。
根據檢測報告結果顯示,該單位北側雨水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濃度超標7.9倍、氨氮濃度超標10.65倍、總磷濃度超標4.34倍、總氮濃度超標6.8倍;東側雨水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濃度超標21.8倍、氨氮濃度超標30.125倍、總磷濃度超標15.56倍、總氮濃度超標18.53倍;南側雨水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濃度超標45倍、氨氮濃度超標37.75倍、總磷濃度超標13.68倍、總氮濃度超標21.4倍,該單位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按照《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2023版)》規定,采用《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十三)》進行裁量,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擬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幣肆拾玖萬伍仟元整。
案例啟示:
上述兩家經營規模較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報告書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環評報告書要求落實污染防治規定,但上述兩家企業沒有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將污染物超標的雨污混合物直接外排,對環境造成較大影響。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進行處罰。各畜禽養殖企業應當引以為鑒,要進一步強化養殖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底線意識,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將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各項工作要求,常態化開展畜禽養殖專項執法檢查,對發現的畜禽養殖環境違法行為堅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